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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借阅规则
来源:本站 发布日期:2018-06-01 浏览:12132次
图书(随书光盘)借阅规则

    第一条 借书证是读者进入图书馆的必备通行证,须妥善保管并保证借书证上的照片清晰可辨。读者进入书库浏览、借阅图书必须持本人借书证换取代书板,并正确使用代书板(代书板使用规则详见代书板背面)。
    第二条 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。借书证遗失须及时到图书馆挂失,并承担挂失前被冒借图书之风险。补办借书证须缴纳工本费每证3元。
    第三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必须保持安静、爱护公物、讲究卫生。严禁在馆内吸烟、嬉戏喧哗、随地吐痰、乱弃废物等不文明行为。
    第四条 读者进入书库不得携带挎包、非图书馆书籍、音像资料等,否则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其进入书库。
    第五条 教师每证每次限借图书15册借期6个月、随书光盘5片借期1个月,学生每证每次限借图书3册借期25天、随书光盘2片借期10天;逾期归还的图书按每册每天0.1元、随书光盘每张每天0.5元收取超期占用费;需要续借的图书(光盘)要在借阅期限内办理续借手续(可登陆“馆藏书目查询”自行办理),反之必须先交超期占用费后再办续借手续。工具书仅供在书库内阅览、摘录,不外借流通。
    第六条 不得在图书上涂写、勾画,更不得挖剪和撕页。否则,每污染一页图书赔偿0.50元;挖剪、撕页则按原书价3倍赔偿。  
    第七条 读者借阅时应注意检查图书,发现有污损、残缺、掉页等情况,须当面申明,并经管理人员加盖印章确认,否则图书归还时发现的破损由借者负责赔偿。读者在未办妥借阅手续前不得将图书带出借阅窗口外,否则以偷窃图书论处。
    第八条 遗失图书(随书光盘)赔偿规定:一般图书按原书价2倍赔偿;专业类图书按原书价3倍赔偿;工具类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;丛书、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,按全套价赔偿;遗失孤本图书按原书价10倍赔偿;购买版本完全一致新书抵偿的,另交3元图书技术加工费。遗失随书光盘按该书码洋的60%价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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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.9.16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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